(槟城12日讯)生母与领养人争4岁女儿抚养权一案,槟城儿童法庭庭主今日将抚养权判给女童的生母李雪莉及女童的婆婆谢美蜜,虽然如此,为了确保女童获得良好照顾,法庭开出为期3年的观察期,喻令生母必须遵守7大条件。
该名来自加影的单亲妈妈李雪莉(24岁)申诉,当年因担心吸毒男友会将女儿卖掉,因此在2011年将不到一岁的女儿李慧芝委托给林丽宝暂时照顾。
李雪莉说,林丽宝之前有答应只要她有空,就会把李慧芝带回加影让她们见面,可是之后却不了了之。因此,她在槟州马华的协助下,委托律师通过儿童法庭争取女儿的抚养权。
今日的开审,基于是儿童法庭的审讯,闲杂人等包括媒体一律不准入内采访。
不过,李雪莉的代表律师林安邦较后有向媒体转述庭主在庭内的判词。
每2个月须报到
林安邦说,该为期3年的观察期,女童的生母及婆婆必须遵守的7大条件,分别是该名女童必须住在乌鲁冷岳县范围内、如果生母及婆婆打算搬家或更换地址,必须通知福利局、福利局官员可以随时去探访女童、女童的生母及婆婆在未取得法庭允许下不得将女童抚养权转让他人、生母及婆婆必须时不时与福利局官员汇报女童的近况、生母及婆婆必须好好照顾女童,不得发生虐待或疏忽事情、生母及婆婆必须良好照顾女童的福利,包括孩子的需求及教育。
另外,法庭也限定,这3年期间,女童的生母及婆婆必须每两个月,前往加影福利局报到。
林安邦表示,法庭交给女童的生母及婆婆去决定,是否要允许林丽宝前来探望女童。如果女童的生母及婆婆允许让林丽宝前来探望,在这之前,必须先通知福利局。若这3年期间,如果有发生什么事故,或有任何人向女童施压的话,福利局官员可向儿童法庭汇报。
在取回女童的抚养权后,女童的生母及婆婆喜极而泣。
女童的生母李雪莉及婆婆谢美蜜较后在槟马华总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是给予她们新年最好的礼物,非常感谢这两年来,槟州马华及福利局官员提供的援助。
谢美蜜说,等了两年多,终于可以一家团聚。
槟州马华公共服务及投诉局顾问林敦良则希望李雪莉及谢美蜜好好照顾李慧芝,不要再轻易将李慧芝交给其他人照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