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在2014年第4季度(10月至12月)期间,有5名雇员公积金局会员因涉及欺诈取款,而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合共遭罚款8500令吉。
雇员公积金局指出,这5名会员是因抵触1991年公积金局法令59条文下被定罪,每人遭遇罚款1200令吉至2000令吉之间;在5宗案例当中,4宗是涉及欺诈取款。
在条文下,罪成者最高可被判3年监禁,或最高罚款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会员也必须摊还欺诈取款的全部数额。
公积金局营运部副首席执行员拿督莫哈末纳因今日发表声明称,欺诈取款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罪行,会员一旦被定罪后,不仅会遭遇罚款,也会丧失所取的银额。
他说,在2014年第4季度,另有16宗会员涉及欺诈取款的案件被提控上庭。
他说,有代理或集团利用会员急需动用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心理,成功游说会员相信他们可以协助提款;因此,公积金局必须提醒会员,勿相信这些通过网站或派发名片宣称可提供此类服务的单位。
他强调,公积金局并没委托第三方办理提款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