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14日讯)涉嫌将津贴柴油卖给没柴油执照公司,2名公司合伙人及公司在《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下被提控,惟2人否认有罪,法庭将此案定于明年2月22日过堂。
2名被告是陈国强(59岁,译音)和陈家喜(29岁,译音),以及陈国强贸易公司,在代表律师张拯宗求情下,2名被告可在免缴付担保金情况下获保释候审。
根据控状,2名合伙人于去年12月28日上午8时至傍晚5时,在位于甘榜甲巴央东振工业园,作为一家拥有批发执照公司的合伙人,却将1万零920公升柴油统制品卖给一家没有执照的公司。
2人的行为因此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9(2)及第21(1)条规,并可以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4)条文下同读及在《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罚款不超过1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如果再犯,则罚款不超过3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被告的公司,则于相同时间及地点,作为拥有批发执照公司,将柴油统制品卖给一家没有执照的公司,因此触犯《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9(2)及第21(1)条文,并可《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2(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被定罪,有关公司可被罚款不超过200万令吉,如果再犯,则会被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
在被告否认有罪后,副检察司哈斯瑜坦蒂向法建议,2名被告各以2万令吉保释候审,惟代表律师张拯宗指这宗案件属于罚款的案件,所以希望这宗案件不需要担保人。
怡保地庭法官阿兹扎也决定,2名被告不需要担保人,保外候审,并择定此案于明年2月22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