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8日讯)掌管槟州地方政府事务的行政议员佳日星表示,组屋共管机构(JMB)或管理机构(MC)无权自行处理“荒废”在组屋内的交通工具,但是可以将其移出组屋外。
他是针对峇都蛮州议员古玛列森在槟州议会书面问答有关组屋该如何处置荒废交通工具的提问时,如是回应。
他说,根据《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32(3)和第70(2)条文显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有权利修改“组屋条规”(house rule),解决组屋内荒废的交通工具。
不过,他表示,共管机构或管理机构无权自行处理“荒废”在组屋内的交通工具,仅可以将其移出组屋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