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3日讯)1983年食品法令第11条文已不足阻慑违例厂商,槟城消费人协会促政府,提高法令罚款至3万令吉,并对食品法令作出相应的修改。
槟消协主席莫希丁阿都卡迪今日发文告指出,根据报导,有4家位于槟州双溪峇甲和爪夷的腐竹制造厂,因为在不卫生的环境下运作而接获当局的罚款通知单。
“槟卫生局食品安全与质素组的环境卫生官华杰卡立说,这些总额为8500令吉的罚单,是向数家在一个旧养猪场隔壁生产食品的厂商发出,因为厂商的运作触犯了1983年食品法令下的第11和第32条文。”
他表示,违反该法令的第11条文者,当局可以下令生产或售卖食品的厂地,关闭不超过14天以及被判监不超过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但是,他认为,工厂的食品受污染了又分销出去,受到影响的人口可不少,相形之下,食品法令第11条文,所赋予的惩罚实在是微不足道。
他说,厂商不顾食品卫生,在不符合卫生环境生产食品,等同让大快朵颐的消费人,陷于食物中毒的风险之中。同时,也连累遵守食品标准作业程序的同行,损害食品业的良好声誉。
因此,他盼政府政府考虑,把罚款提高到3万令吉,并对食品法令作出相应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