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3日讯)把行车记录器拍摄到他人的影片上传至社交媒体,是否会因此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喊告?
香港歌手许志安及艺人黄心颖偷情事件的爆发,主要是他们遭所乘搭的德士司机将两人在德士内亲密互动的影片,以高价卖给报社。此影片公诸于世后,引起哗然,并直接打击许志安及黄心颖的事业。
随著事件的爆发,也引起了民众议论有关隐私权问题,认为司机将影片售卖给报社,已经侵犯隐私权,可被提控上庭。
在马来西亚,相信也有不少的车主为了保障权益,尤其是避免在车祸发生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安装行车记录器,以全程拍摄汽车行驶的过程。
至于从事德士或电子召车服务的司机们,除了安装行车记录器,也会安装一部镜头向著车内的记录器,时刻拍摄车内情况,以保护自己权益。当与乘客出现纠纷时,也可借助录影还原真相。
在社交网站上,不时可看见人们将行车记录器、闭路电视或手机的影片上载上网,以将部分人士的恶行公诸于世。此行为以人性角度来审视,属道义行为,但若以法律角度,这是否已触犯法律,可能面对法律制裁?
侵犯女性尊严定罪
执业律师王康立及霹雳州行动党法律局主任梁卓经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都异口同声指出,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付把行车记录器、闭路电视及手机的影片上载至社交媒体而侵犯私隐的行为。
梁卓经解释,根据他检查过去的法庭案例,曾经有很多相关的案件被带上法庭审理,但绝大部分案件都无法被定罪,仅有2宗案件成功被定罪。
他表示,第一宗案件为执法单位取缔夜店逮捕公关小姐,在等候上车时,其中一名公关小姐在车后小便遭人拍下,这宗案件被带上法庭,最终法庭判决罪成。
“另一宗案件,则是一名医生趁女病人昏迷时,用手机拍下女病人的私处,最终法庭宣判医生罪名成立。”他解释,这两宗案件最终判罪成,主要是因为严重侵犯女性尊严。他认为,若被上载到社交媒体的影片或照片没侵犯女性尊严,一般上很难被定罪。
但他也提醒,虽然没相关法律条文,但人们也不能因此而为所欲为。“高庭法官宣判时,仍会与时并进,审视案情的严重性。若发现严重侵犯私隐,或许可以判决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