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9日讯)根据法令,即使屋主面对租户“赖死不走”,但屋主仍不能私自采取行动驱逐租客,而必须先向法庭申请庭令,否则可被租户控告侵权。
山竹园人民组屋的课题闹得沸沸扬扬,引起各界议论纷纷,更有租户代表律师掀起“房屋局执法员在未取得庭令下就驱赶这些不符资格的租户,已经违反1950年具体救济法令第7(2)条文”的课题。
可被告侵权
撇开山竹园属政府公共房屋,因此,只能让真正符合资格的人士入住的租赁条件不说,那市面上其他类型房产的屋主,难道面对租客不交租金又百般赖著不搬走时,就得鉴于此法令条文,而拿这些租客没辙?
针对此,林文明律师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说,根据1950年具体救济法令第7(2)条文,在没有获得法庭所发出的庭令下,屋主是不能随意驱赶租户的。
他说,根据该法令,除非是得到法庭所发出的庭令,不然身为屋主的也不能私自采取行动,包括不能更换锁头来驱逐租客,否则是可以被租户控告侵权的。
他也指出,要收回屋子或要求租户搬离住所的法律程序,包括屋主可先发出终止合约的通知书,并可以就拖欠租金事宜或租户违约情况下提出诉讼,再要求法庭发出庭令,以命令租户在限定时间内搬离该住处。
要求第三方游说
他续说,一旦法庭发出庭令后,律师就会发出“writ of possession”,屋主就可以重新取回该房产的占有权,这一程序也会耗时数个月。
另一方面,房地产经纪业务员康杨亿博则说,在产业租赁市场,有一项明文规定业主可向租户收取抵押金。所谓的抵押金就是租户在归还屋子时,若租户违反合约任何一项规定,屋主就不会归还其抵押金。
他透露,市场上一般会向租户收取的抵押金为2至3个月,有者也会以该抵押金来抵消最后两个月的租金,让租户在搬走前的两个月内无需再付租金。
他说,一旦面临租户不交租金,也不搬走情况下,屋主可以先发出终止合约的通知书,并通过律师向法庭申请驱逐令,以要求租户搬离该住所。
“但一般上我们不会这样做,因为需要花费一笔律师费,而且申请庭令需要一些时间。”
他指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寻求第三方协助,以游说租户在限期内搬离。”
他也建议,屋主在租借房屋前,应该立下租赁合约(Tenancy Agreement),以保障双方利益。据他所了解,这份合约期限不超过3年,是一份房东和租户之间的协议。
交佳日星统一回应
山竹园人民组屋不符资格租户被逐出家园,并在光大底楼“打地铺”,以向州政府抗议的行动,在周六已来到第4天。
光大州议员郑来兴今日受询时表示,政府是根据条例行事,并从去年开始,包括在今年2月20日发出通知信,要求这8户已不符租赁资格的租户搬离住所。
询及如今该如何解决这项风波,他则说,详细情况和如何解决交由掌管槟州房屋及地方政府事务的行政议员佳日星来统一回应,这才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