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央25日讯)宪法专家桑拉哈尤阿都阿兹博士指出,若国阵始终无法决定大臣人选,那玻璃市宪法,即玻州组织政府条例第39(2)条文阐明,玻州拉惹殿下有权任命其认为最有资格管理州属的领袖,担任大臣。
她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说,阿兹兰被任命为玻州大臣,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她指这是因为玻璃市拉惹殿下已同意了这项任命,阿兹兰也已宣誓就职。
她强调,这项任命是拉惹殿下和统治者的一致决定,如果有任何异议,必须要证明阿兹兰没有获得多数票支持的信任票。
她认为,国阵用了很长的时间去决定谁将成为玻州大臣,这证明国阵无法做出决定,并促使统治者可根据玻璃市宪法第39(2)条文,去任命一个拉惹殿下认为最有资格管理州属的领袖。
另一方面,玻州组织政府条例第39(4)条文则阐明,玻州拉惹有权委任任何人当州务大臣,即使获钦点的人并非民选代议士、非马来人或非伊斯兰正规教义成员。
该条例37(1)及(2)条文(州务大臣职)阐明,在同一条例第39条文(州行政议会)之下,州务大臣须得到拉惹签名及政府盖章的御准公函,并且只能是马来人,以及信仰逊尼派教义,即伊斯兰正规教义成员(AlSunnahWaljama'ah)。
但是,若拉惹依据该条例第39(4)条文,拉惹可以豁免这些条件。
另一方面,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学教授聂阿末加玛聂玛目表示,目前的情况显示阿兹兰已失去大多数议员的支持,但这必须得到证实。
他说,反对意见可通过立法议会或其他管道的方式投下不信任票来证明。
可觐见拉惹提出反对
“对于那些不支持阿兹兰的人来说,最好的办法应该是觐见拉惹,并提出反对阿兹兰任大臣,这样拉惹就可依据宪法,指示大臣下台。”
他指同一时间,大臣阿兹兰也可向统治者建议解散州立法议会,不过这得由统治者去决定是否接受大臣的建议。
他也说,如果觐见拉惹并向拉惹表达不满阿兹兰领导的议员人数,没达到议会简单大多数即8位,那已被任命的大臣阿兹兰就可继续执行其职责。
玻璃市宪法第55(4)条文(召开、终止或解散州议会)阐明,任何州议会解散后,须在60天内举行选举,并在120天内召开新一次会议。这意味,玻璃市州第14届州第一次立法议会,必须在8月4日或之前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