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7日讯)槟城消费人协会指槟州公园(植物园)机构法案第22条文,允许该机构“管制进入州公园的公众,征收入门票和使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但该会认为这是不应该的,因植物园是槟城人和一般大众常去的地方,不应该征收任何费用。
槟城消费人协会主席莫哈末依里斯今日发文告说,公园应该是给我国人民和访客享受大自然,认识动植物和微生物的地方,也是保护生物多元化的地方,不该是为了赚游客的钱。
此外,该会赞同州政府设立管理机制,以将植物园设为法定机构,但该会失望当局没就设立该机构的法律条文,咨询公众意见。
“这项法律的一些条文令我们困扰。它们可能为滥用权力和玩弄政治打开方便之门,进而改变槟城植物园的特质。”
他说,该机构应该有真正的自治权和决定权,它的主席不应来自任何政党,也不应基于政治立场委任其成员。
他指据第15(3)条文,总经理负责准备和执行所有计划和工程,但这名总经理只向主席负责。根据现在此项法律,主席就是首席部长。
“此条文给了首席部长极大的权力,这不是好的管理方式。”
设机制防滥权
他指第13条文规定成员的酬劳或津贴,由州政府决定。但他说,在我国委任落选的候选人或党支持者,担任官联公司、法定机构的成员和付给巨额津贴,已成为惯例。
“我们应该禁绝这种任用朋党的做法,鼓励志愿服务的精神;可给成员会议津贴,每次不超过500令吉。”
此外,他说,第3(3)条文授权州政府取消州公园的地位或改变保留为公园的面积。针对这一点,必须设立一个预防滥用权力的机制,即先咨询公众才能撤销受保护的地位。
他说,我国已发生多宗这样的案例,即在公众不知情下,受保护的森林被改变成兴建房屋的土地。
另外,该会担心以上这些条文的目的,是要在植物园建缆车站,通往升旗山。
他指该会反对这项计划,因缆车计划将严重影响植物园和升旗山的环境。
该会呼吁州政府成立一个委员会,就最近通过的州公园法律咨询民意,而且必须按咨询结果,修改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