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7日讯)一群短期出租公寓单位的屋主要求槟州地方政府厘清,短期出租究竟违反哪条法律?若有必要,他们愿意配合当局,拟定一份公平及有效管制短期出租的指南。
其中一名短期出租槟岛时代广场公寓单位于日前接获槟岛市政厅罚单的屋主阿米尔,今日在另两名接获罚单的屋主庄金德及陈松海等人陪同下,召开记者会指出,希望该指南能减少管理层、屋主及邻居之间的矛盾。
“目前没有白纸黑字列明无法短期出租数天,若政府认为需要立法管制,我们愿意配合,拟定一份适当的条例。”
他说,槟岛市政厅于6月27日,向该公寓内经营非法民宿的屋主开罚单,但他宣称,他们并非经营民宿或酒店,只是把本身住宅出租。国内目前也没有法律限制住宅短期出租。
他解释,他们并非经营民宿,因为屋主未与租户同住。他们也只出租一个单位,不像酒店出租数十间房间。
申请准证无门
阿米尔说,他在6月杪至7月初收到3张罚单,每张250令吉,罚单上写著根据槟岛市政厅《1991年贸易、商业及工业条例》第3条文,屋主在未获槟岛市政厅发出准证下经营民宿生意。
“他们说我们没有准证,那我们就说要申请准证。但是,当局却说没有这种类型的准证。”
他受询时不讳言,尽管至今已收到3张罚单,但目前仍继续出租单位,因为有人一早已下订。
庄金德询问丹绒国会议员黄伟益,究竟是哪条法令限制短期出租?
他说,若说短期出租数天存有商业成分,因此属于非法,但把房屋以月计算的出租,也涉及商业成分,那后者是否也该受到管制?
陈松海认为,公寓管理层不可为所欲为制定条例,反而只有权管制公寓共享空间,无权管制公寓单位。
未有法律管制短期出租
槟岛时代广场公寓屋主阿米尔出示各种新闻报导、条例及信件,证明国内目前未有法律管制短期出租。
他出示去年杪的媒体报导指柔佛市政厅企业通讯组主任阿都阿兹说,屋主出租产业无需准证,在住家短期逗留类似租屋,市政厅无权限制屋主这么做,这就像租屋无需通知市政厅般。
他也出示《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第221条文指出,超过3年的租赁才受限于该条文。
此外,槟岛市政厅也曾在4月12日致函予槟岛时代广场公寓共管机构,信里指尽管共管机构不允许屋主把单位出租少于6个月,但建筑物专员署查看该公寓的住屋条例后,发现并没有这项条例,因此促请共管机构只能根据住屋条例行事。
他也指出,基于不满当局限制他们租房的权利,已把此事带上房屋仲裁庭投诉。
他说,他们已在7月11日发电邮予槟岛市长及消拯局,目前正等待对方答复。
槟市厅掌证据 近期内控屋主
槟岛市政厅发展规划常务小组官员透露,他们已掌握证据,证明数位槟岛时代广场公寓屋主以民宿方式将单位出租,并计划在近期内把屋主控上庭。
根据这位不愿具名的官员指出,日前租下这些单位的新加坡及丹麦游客,已向该局承认租借有关单位。他们已把资料交给法律部研究。
另外,官员也指出,该局在过去10天内,以发出30张罚单予非法转换住宅用途的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