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莎阿南高庭裁定,雇员公积金局(EPF)有权合并属于同一个人的不同户头。
在这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中,高庭司法专员张耀才(音译)表示,由于《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并没有具体禁止该行为,因此公积金局可以在合并户头方面行使其行政自由裁量权。
此项诉讼是由M.迪维亚提出,他因雇员公积金局将其已故父亲S.马查的两个公积金户头合并的决定,并自动指定受益人,而提出质疑
马查于1995年8月1日以新身分证号码注册成为公积金会员,编号为036,但他已于1984年3月10日以旧身分登记的户头,编号236。
尽管旧户头 (236) 中仍有存款,但没有注明任何受益人,而新户头 (036) 中没有剩馀存款,但其受益人为V.K.达尔谢尼。
在法庭上,公积金局方称,将达尔谢尼列为账户的受益人,符合法律、条例和规则。
法官指出,虽然《1991年雇员公积金法令》、《2001年雇员公积金条例》和《1991年雇员公积金规则》没有明确授予合并同人不同户头的权力,但也没有包含任何禁止此类行为的规定。
此外,法院裁定,由于提名的受益人仍然有效,因此达尔谢尼有权获得户头中的剩馀存款。
“本案的裁决结果将对原告和达尔谢尼产生重大影响,但遗憾的是,这些索赔人中只有一人有权获得户头中的收益。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既得利益,其唯一的义务是按要求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