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8日讯)今日的内阁会议原则上同意修正《1998 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施者,将面对更重的惩罚。
通讯部长法米披露,根据该法令拟议中的修正案,通讯公司将面临更高的罚款。
“该法令已经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现在)我们有必要重新审查,让该法律更具有威慑作用。”
他是今午出席该部媒体室召开的记者会时说,许多国会议员对审核该法令有了坚定的看法,是时候强化这项法令。
根据目前的《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的第233(1)(a)条文,即任何人发表威胁、下流、虚假、恐吓或冒犯言论,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超过1年,或两者兼职。
前朝内阁曾在022年8月26日同意修正《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及《1998年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法令》,以加强对付网络安全威胁性。
前通讯及多媒体部长丹斯里安努亚慕沙当时表示,已在提交草拟的修正案,并获得批准;但随著第14届国会解散,而推迟至今日再次获得内阁批准重新审核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