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巫统最高理事拿督洛曼阿当指出,大马律师公会在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的案件上未能表现出专业的态度,与前财政部长林冠英获判无罪时的立场截然不同,可谓是极大的双重标准。
他指出,在林冠英低价购屋案中,当作为控方的总检察署同意撤控,高庭法官拿督哈达丽雅更是直接宣判林冠英无罪释放时,律师公会的立场却是大相径庭。
“这清楚显露了他们的双重标准,因为获释者是他们的领袖,所以他们表示支持,并提出总检察长拥有中止庭审的权力,并且这一权力不容置疑。”
洛曼今日透过面子书贴文,针对律师公会昨夜对总检察署的批评如是回应。
他续称,当轮到阿末扎希的时候,律师公会却谴责总检察署不应如此。
“对于律师公会,只有一句话能够准确地形容,最高级的双重标准。”
阿末扎希健康思维基金资金弊案于本月1日续审,控方向法庭提出“释放但不等同无罪”(DNAA)申请,并寻求撤销相关47项控状。
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随后批准这项申请,发出释放但不等同无罪庭令,这意味著阿末扎希正式获释,但若出现新证据,控方仍可重新传唤阿末扎希。
他在休庭之前亦强调,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总检察长具有提起或撤销指控的权力。
朝野各党则敦促总检察署,应公开解释对阿末扎希撤控的理由。
总检察署随即在本月2日回应称,高庭法官在下判时指出,控方给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
律师公会主席谢依琳对此抨击,高庭早于去年1月便裁定阿末扎希47项控状表罪成立,而总检察署在这个阶段撤回指控,玷污了其作为控方的名誉,以及作为调查机构的反贪会名誉。
而林冠英则是在2016年因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房,并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与《刑事法典》第165条文,而被控2项罪状。
2018年9月3日,控方在考量辩方的申请后,同意有条件撤控,即林冠英及商人彭丽君“释放但不代表无罪”(DNAA),惟辩方律师认为控方未全面考量整个案件,理应给于被告无罪释放。
槟城高庭较后正式批准辩方申请,宣判两名被告无罪。
时任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格斯当时指出,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无论庭审处于任何阶段,总检察署都拥有在下判前撤控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