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以主审法官拿督哈达丽亚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表示,少年夜骑脚车车祸案的女司机沈可婷,在案件中的控状出现两罪并诉,违反《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以致高庭的裁决是无效且违法的。
哈达丽亚在宣读判词时向此案的8名死者家属深表同情,惟法庭必须依据证据做出裁决。
她说,有罪的判决只能在发现司机有错后作出,这是法律的立场,不能说在发生致命事故后,司机就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因此,她指出,高庭法官的裁决不能成立,理由是出现两罪并诉及没有表面证据。
“双方同意,若上诉庭认定这存在两罪并诉,且无法在《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条文下被纠正,那我们就无需考量有关表面证据的问题。”
她表示,控方今午承认,对上诉方的指控确实是两罪并诉。
她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不同犯罪,分开控状),每项控状只能有一个罪名,因此在此案若出现两罪并诉,则意味著1项控状中有2项罪名。
“控方提出的指控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的规定。”
她表示,上诉庭无法认同控方的论述,即两罪并诉不会损害和不会导致上诉人沈可婷被误判,因为每项罪名的本质都不一样。
“这不只是控状有缺陷,还涉及控状的本质。”
她指出,上诉方必须知道她所面对的控状,而此案在推事庭的自辩阶段时,辩方(沈可婷代表律师)就鲁莽或危险驾驶罪名进行陈词,惟控方则针对鲁莽驾驶进行陈词,这的确存在混淆。
“随后在高庭,控方又说他们是危险驾驶的案件。第一和第二高庭都以鲁莽驾驶和危险驾驶,两项罪名传召上诉人。”
“在法律下,这种两罪并诉或控状有缺陷将带来什么影响?”
因此,她表示,上诉庭选择参考过往的案例,即若没有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3条文,所有的指控都是违法及无效的。
“所以第二名高庭法官以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将上诉人定罪时,这项指控是违法及无效的,是站不住脚的。”
她说,这亦是为何控方亦无法回答上诉方究竟是犯下鲁莽驾驶罪名或危险驾驶罪名。
“这是因为第二名高庭法官也说,根据该法令第41(1)条文,若控状有缺陷,所有罪名都是无效的,正如上诉方律师(郑宝德)所言,这项罪名是在不存在的法令下被定罪。”
她指出,必须由特定的指控和罪名,在以控状有缺陷和两罪并诉的理由下,此上诉申请必须被通过。
“我们无需讨论有关表罪的问题,但顺带一说,我曾阅读推事庭的判决。我发现推事的判决更全面,因为推事从个角度评估了控方的证据,而高庭法官的判决中只关注司机。”
“法官似乎没直接考虑蚊型脚车的活动。这必须得公平,所以推事庭才给予了最大的裁量权,所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推事说这起事故是无法避免,因为导致危险情况的是骑蚊型脚车的人。”
她引述推事的判决,即推事指这起交通事故是不可能避免的,若真要避免唯一的方式便是让轿车从骑蚊型脚车的人身上飞过。
“这不是个玩笑,是符合逻辑的。并没有任何办法可避开事故,因为我们说的不是1至2辆脚车,而是30至40辆脚车。”
“所以推事庭的判决和理由都是正确的,我们必须尊重。”
“因此,让各方更容易理解,我简洁阐述了为何上诉申请必须获得批准的理由。”
她指出,此案的指控并不正确,含有缺陷的指控定罪也不正确,两者都没依据法律。
“这是上诉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要求控状必须正确,定罪也必须正确。”
“因此,上诉方的上诉申请获准通过。高庭在2022年4月13日的判决被驳回,上诉人无罪释放。”
“你现在是个重获自由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