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控方针对高庭裁定副首相拿督斯里阿末扎希40项与外国签证(VLN)系统贪污罪名表罪不成立的裁决,提出上诉,法庭定于2月17日进行案件管理。
与控方关系密切的消息人士及扎希的律师哈米迪确认了新的案件管理日期。
控方于去年9月26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反对莎阿南高庭在裁定检方没有作出指控后,裁定阿末扎希无罪释放,并解除所有指控。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在去年9月24日宣读裁决书中指出,3名关键性控方证人不可靠且不可信,Ultra Kirana私人有限公司的账本也不能证明阿末扎希确实收到了钱财。
在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被控7项涉及外国签证系统的贪污罪,并在同年7月31日获准将这些案件转至莎阿南地庭,以便与其他33项外国签证系统贪污罪一同审理。
案件最终转至莎阿南高庭审理。
阿末扎希面对33项向Utra Kirana有限公司收取1356万新元贿赂的指控,他被控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处理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系统的合约。
他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绿野山庄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扎希对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相关的33项交替控状,表示不认罪。
同时,扎希也面对另外7项控状,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其有公务往来的UKSB的献金,分别涉及115万新元、300万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和1万5000美元。
他被控于2015年6月及2017年10月,在绿野山庄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方在去年12月29日提交的上诉状中,提出14项理由,重点是法官莫哈末亚兹就案件中收受金钱是否存在贿赂问题所作出的事实和法律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