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残障人士团体呼吁,政府修改联邦宪法第 8(2) 条,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8名残疾人士团体代表发表联合文告指出,他们乐见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著手修改联邦宪法,以允许大马妇女有权将公民身份传给在海外出生的孩子,对此他们希望政府同时修改宪法,考虑残疾人的权利。
文告说,残障人士占总人口的 16%,同时残疾人在社会中面临著相当大的歧视。
“所面临歧视的影响扩大到他们的看护者、家庭成员、志愿者、盟友和残疾服务专业人员。”
文告指出,本地数据显示,6.6% 的女性是残障人士的非正式无酬看护者。
文告提到马来西亚于2010年7月19日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虽然我国有《2008 年残疾人法令》,但是在签署了12 年后,马来西亚的立法仍然没有与残疾人权利公约一致。
“最关键的是,联邦宪法第8(2)条文并未明确禁止对残疾的歧视。”
“联邦宪法明确禁止基于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和性别的歧视,但未能保护很大一部分公众,即残疾人士。”
联邦宪法第8(2)条文阐明,除了本宪法所明确允许之外,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等理由,而在任何法律上,或在政府当局的任职与工作上,或在有关财产之获得、拥有与剥夺相关的法律行政上、或在有关交易、商业、专业、事业与职业的建立与运作上,对公民加以歧视。
文告指出,这将加快修订 2008 年残疾人法令的进程,为其提供维护和保护残疾人和看护者权利的必要手段。
“我们感谢您支持残疾人及其看护者的权利,以确保他们有意义地参与和公平融入马来西亚主流社会。”
8名残疾人士团体代表分别是,资深儿科顾问医生拿督阿马星、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经济委员会社会发展部高级顾问Yuenwah San、看护者莎丽法、希盟残疾人法律改革组成员桑吉柯、阿妮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