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周二在联邦法院终极审判,联邦法院五司驳回纳吉上诉,维持高庭原判,即7项控状罪成,需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回顾SRC案审讯过程:
高庭初审
- 2018年7月3日:纳吉于下午约3时,在Langgak Duta私邸被捕并且被带往反贪会总部。反贪会之后证实,这是有关SRC公司的调查。
- 2018年7月4日:纳吉在地庭首次被控3项刑事失信和1项贪污滥权,涉及SRC公司4200万令吉。此案之后被转到高庭审理。
- 2018年8月8日:纳吉再次因SRC公司4200万令吉在高庭面对3项洗黑钱控状。
- 2019年4月3日:SRC案开审
- 2019年8月27日:控方完成传召57名证人后结案
- 2019年11月11日:高庭宣判纳吉表罪成立,必须出庭抗辩。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称他的当事人很震惊
- 2019年12月3日:纳吉的抗辩开始,他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并接受检察官的交叉盘问
- 2020年3月11日:辩方完成传召19名证人后结案
- 2020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纳吉7项罪名成立,判处纳吉入狱合共72年以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高庭法官纳兹兰裁决,所有监禁刑期同时执行,若纳吉上诉失败,最多只需入狱12年。纳吉获准暂缓监禁与罚款。
上诉庭审讯
- 2021年4月5日:纳吉SRC案上诉开审。纳吉在上诉的请愿书中,提出了307项理由,说明为何他的控状应被免除,其中一项理由包括本身并没有在此案中,获得公正与公平的审讯。
- 2021年5月18日:经过15天的开庭聆讯,纳吉SRC上诉案完成审讯,上诉庭保留判决,并会择日裁决。纳吉在布城司法宫向媒体表示,他希望能够“沉冤得雪”。
- 2021年11月27日:纳吉前往吉隆坡金马警局报案,要求警方针对洁蒂与其丈夫,就一马公司资金展开调查。
- 2021年12月1日:纳吉向上诉庭申请提呈和纳入新证据。要求采纳大马反贪会主席拿督斯里阿占巴基和查案官罗斯里的新口头证据。罗斯里曾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2021年12月2日:纳吉代表律师沙菲宜指出,纳吉提出采纳新证据并不是为了延迟下判,而是此前控方和其他机构刻意向辩方隐瞒重要证据,剥夺了纳吉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
- 2021年12月3日:上诉庭择定12月7日审理纳吉要求法庭采纳新证据申请。
-2021年12月7日: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驳回纳吉要求新证据的申请。
-2021年12月8日:以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为首的三司,驳回纳吉的上诉,维持高庭判决。
纳吉提出向联邦法院上诉的申请,上诉庭三司允许纳吉暂缓监禁及罚款刑罚。
联邦法院终极审判:
-2022年8月15日:
纳吉SRC案在联邦法院终极上诉开审,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为首的五司会审,另外四司包括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联邦法院法官拿督娜丽妮、拿督林添钻和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纳吉首席辩护律师也从沙菲撤换为著名律师郑宝德,并向法庭提出这项新任命申请。
纳吉也要求撤销定罪的最终上诉开审,这名前首相申请援引新的证据以撤销对其罪名或获得重审。
-2022年8月16日:
联邦法院驳回了纳吉提出纳入新证据的申请。
纳吉代表律师郑宝德要求将最终上诉案件展延3至4个月,以让新任命的律师团有更多时间为案件做准备。
不过联邦法院五司驳回这项申请,并谕令案件于8月18日开审。联邦法院原定的审讯日期,为8月15日至19日及22日至26日
-2022年8月18日:
联邦法院开始聆审上诉。
纳吉律师郑宝德再度要求案展延,不获五司批准;郑宝德随后要求解除代表纳吉职务,然而五司拒绝这项请求。
在两项申请被驳后,郑宝德向五司表明不会为案件口头陈词,也表明不会参与辩论工作。
法院谕令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开始为此案上诉陈词。
-2022年8月19日
纳吉解雇了其新任命 Zaid Ibrahim Suflan TH Liew & Partners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团队。
SRC案副检查司西谭巴兰陈词中指出,被告纳吉全权掌控SRC公司,并滥用权力,让资金从SRC公司转入他个人的口袋。
控方陈词结束,案件于8月23日审讯,不过郑宝德律师再度表明不会此案陈词。
-2022年8月23日
纳吉律师要求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退出审理SRC国际公司资金挪用上诉案,不过联邦法院休庭商议后驳回这项申请,随即宣布将会在今日为此案作出裁决。
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宣读最终上诉判决,联邦法院五司一致驳回纳吉最终上诉,并维持高庭原判,即7项控状罪成,判处监禁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即日起服刑。
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面对7项控状:
第1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27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2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5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3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在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下滥用职权,以接受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为条件,同意让政府在退休基金局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时成为担保人,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5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12月26日,于吉隆坡大马伊斯兰银行,通过即时电子转帐与结算系统(RENTAS),以其个人户头收取2700万令吉,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15年、罚款最多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