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高庭今日择定于8月11日裁决是否批准纳闽国会议员拿督罗兹曼,寻求撤销其滥用职权控状的申请。
司法专员罗姿玛瓦是在聆听副检察司阿末费沙和罗兹曼(申请人)律师莫哈末拉菲克的陈词后,择定上述的日期。
莫哈末拉菲克在陈词时说,法庭拥有撤销罗兹曼控状的权力,并表示其当事人所面对的控状具有恶意和意图打压,以及是在滥用法庭程序和含政治元素。
“援引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提控罗兹曼,于理于法都无根据,因为我当事人从来不曾影响纳闽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LLPM)董事局的决定,所以,不存在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的提控元素,即申请人未针对上述公司做出任何决定。”
阿末费沙指出,申请人所面对的控状清楚明了,以及控方将在本案于8月11日开审后提出证明。
“没有证据显示,申请人所面对的控状具有恶意和政治元素,它(控状)是有凭有据的。”
今年4月4日,地庭法官罗兹娜驳回罗兹曼所提出的撤控申请,并择定此案于8月11和12日进行审讯。
罗兹曼接著在5月11日入禀高庭,寻求撤销他所面对的控状。
根据控状,现年57岁的罗兹曼滥用他身为公共机构官员的职权受贿,也就是以纳闽港务局副主席的身份,将作为纳闽Dermaga Merdeka港口营运商的合约,颁给与其父亲和弟弟有利益关系的纳闽自由港管理私人有限公司。
他被控于2018年3月21日下午2时30分至下午5时30分之间,在布城交通部的副秘书长会议室犯罪,抵触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