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对于总检察署拒绝提控涉及呈交虚假声明予大马股票交易所的斯巴活力控股(Serba Dinamik),民主行动党署理主席哥宾星表示,总检察署必须解释作出这项决定的缘由。
哥宾星今日发文告指出,联邦宪法赋予总检察长的权利是广泛地,且由他根据每起具体案件的事实来决定是否该提控。一旦起诉,在某些情况下是否可以透过传票罚款处理此事。
他说,在《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令》(CMSA)第373(1)下阐明,委员会主席在获得检察官的同意下,可根据该法的某些规定,以罚款代替提控。
“对总检察署同意在斯巴活力控股案中,仅向被控的每人提出传票罚款的决定提出疑问。尤其是在《2007年资本市场服务法令》第373(2)条规定,在支付罚款后,不得就此类罪行对当事人再采取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也是民主行动党蒲种国会议员的哥宾星指出,虽如前所述,总检察长是有权提起、进行或中止提控,惟问题是在行使该权力时是否应该更透明化?这亦提出了问责制度的问题,只有在解释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进行评估。
“多次呼吁总检察长解释他在这起案件中所做出的决定。因此事已引起公众的争议,并引起了企业和市场参与者的关注。他们都希望负责监督的机构是有效发挥作用的,以确保马来西亚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可信度。”
对此,他说,鉴于上述情况,现如今保持沉默并非总检察长所能做选择。
“作为总检察长,他必须直言不讳,回应并解决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他必须解释为什么他同意以传票罚款的方式解决问题,以及根据此案的事实,如何激发人民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