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联邦法院今日裁决,在民事法庭上,穆斯林不能被列为涉及非穆斯林离婚或分居官司的其中一方。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说,《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第3(3)条文的字面解释,不适用于穆斯林,任何其他解释都会显得荒谬。
联法法院法官拿督莫哈末扎瓦威同意东姑麦的观点,而另一名承审法官拿督纳丽妮则不同意。
联邦法院此前审理的课题是,该法令是否完全排除所有穆斯林,或是只排除根据伊斯兰法律结婚的穆斯林。
不过,东姑麦慕称,“该法令不适用于穆斯林”,这句话的意思没有歧义。
“对第3(3)条文采用简单的字面解释,不会导致荒谬,反而符合《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的目标和基本目的,并且遵循了《联邦宪法》第 121 (1A) 条文的司法管辖区划分。”
东姑麦慕今日在驳回一名非穆斯林妻子AJS的上诉时,如是指出。
东姑麦慕也裁定,另一名答辩人JBMH是穆斯林,因此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第58(2)条文,不能被判损害赔偿。
然而,法官纳丽妮认为,1997年对《解释法》第17A条文的一项修订,改变了构建成文法的规定,而不是普通法。
“我们的法院继续适用普通法,通常优先于第17A条,并且第 3(3)条文不能从字面上理解,必须研究其意图。”
非穆斯林妻子AJS于2019年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与她的丈夫(化名为RIS)分居,因为他被指控与JBMH有染。
根据高庭之前的裁决,涉及此案的当事人身份要隐藏。
随后,JBMH以《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不适用于穆斯林为由,申请将其排除此案。
高庭裁定,穆斯林可以在离婚申请中,被指定为共同答辩人,而不是在司法分居中,因为法庭无权要求JBMH支付通奸赔偿金。
去年,上诉庭批准了JBMH的上诉,称该法律不适用于穆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