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槟州前首长林冠英要求将所面对的槟城海底隧道案,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再次失败。
此案是由法官诺碧为首的上诉庭三司负责审理,其他两名法官是仄莫哈末和哈欣韩沙。
上诉庭认为,林冠英提出的2个法律问题,联邦法院已经做出裁决。
负责宣布法庭裁决的法官仄莫哈末说,林冠英海底隧道案的审讯可以保留在地庭审讯,因为最高级别法庭已经就林冠英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出裁决。
他说,林冠英提出的上诉被驳回,因为未能满足案件从地庭移交至高庭的条件。
林冠英也是峇眼区国会议员,他今年7月8日提出申请把案件移交高庭审理,也要求暂缓地庭的所有庭审,直到他所提出的移交申请有结果为止。
林冠英被指控在海底隧道工程涉及贪污,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被指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对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