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卫生部长凯里表示,管制大麻的既有法令并没有禁止使用医用大麻,只是这些医用大麻必须向卫生部药物管制局注册,以符合法令所指定的条规。
这些法令包括《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1952年毒药法令》以及《1952年药物销售法令》。
他说,只要遵守既有法律,就可以在马来西亚进口和使用含有大麻的产品。
凯里在回答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的国会书面答复上指出,这些产品必须向我国药品监管局(DCA)注册,以符合药品贩售法令底下的《1984年药品和化妆品控管法规》。
赛沙迪要求卫生部说明,大马对于汉麻(Hemp)或医用大麻(marijuana)的立场。他说,这是病患可以服用的替代药品,许多国家已开始使用这两种药物,而且受到国际医药组织认可。
凯里说,除了必须向药管局注册,其他条件还包括进口商必须持有《1984年药品和化妆品控管法规》、《1952年毒药法令》和《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所规定的执照和进口准证。
“医疗贩售和零售供应必须由《1971年医药法令》下注册的医护人员,提供给指定病患。”
他补充,“持有A级执照的药剂师则可依据注册医护人员开的药单,向指定病患贩售相关药品。”
他说,若任何一方缺乏科学证据,证明相关大麻药品的安全、有效与品质,可向卫生部药物管制局申请注册,而该管制局会负责评估是否适合在市场销售。
他也说,大麻也受到《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 on Narcotic Drugs)规范,它列在该公约的第一列表当中。
赛沙迪在9月时曾要求政府考虑将医用大麻和大麻合法化。
他说,政府不应纯粹出于社会敏感性而回避有关该话题的讨论,而应以基于数据和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