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反贪污委员会表示,朝圣基金局前主席拿督斯里阿都阿兹面对贪污及洗黑钱罪名还未脱罪。
反贪会在今天发出文告说, 引用该论点的媒体报导似乎将阿都阿兹描述为脱罪,但其实法庭尚未对此案作出裁决。
“反贪会希望在法庭于10月6日听取控方对阿都阿兹法律团队提交的意见的答复之前,公众不要对仍在审理中的案件进行猜测。”
阿都阿兹的代表律师阿米尔韩沙昨日在上诉庭中陈词,指反贪会财务分析单位报告的分析,已经可以说明其当事人无罪,对此反贪会强调,该声明只是一个论据,并未由法院作出裁决。
阿都阿兹一共被控13项贪污与洗钱控状,其中包括3项涉及520万令吉的霹雳州与吉打州道路项目的贪污指控,以及10项共涉及1390万令吉的洗钱指控。
他曾要求撤回13项控状的上诉,在今年3月12日被高庭驳回。
阿都阿兹面对的3项贪污罪名分别是,在2010年12月8日、2017年6月13日和2018年4月10日,收取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莫哈末礼端120万、200万和200万令吉的贿金,协助该公司以直接谈判和招标的方式获得政府道路工程。
这项位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分别价值1亿9780万5750令吉18仙和6亿4448万令吉。
此举抵触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判刑。一旦定罪,将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赂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其他9项洗黑钱罪,被控在2010年3月8日至2018年8月30日间,多次从4家公司,收取非法活动收益。
这4家公司是Menuju Asas私人有限公司、Mangkubumi私人有限公司、Pintas Utama私人有限公司和AVP Engineering(马)私人有限公司,获得的贿金共计1亿3941万6664令吉85仙。
被告因此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判刑。在此条文下,一旦定罪,可被监禁不超过15年以及被罚款涉及非法活动的收益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