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吉隆坡高庭今日以地庭有能力审理为由,驳回前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海底隧道计划案代表律师要求将案件移交高庭审理的申请,案件将如期于明日在地庭开审。
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嘉米尔是在聆听了辩方律师哥宾星和答辩方(控方)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
此外,哥宾星基于将会对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而要求暂缓此案在地庭的审讯,惟其申请遭驳回。这也意味著吉隆坡地庭将如期于明日开审此案。
林冠英在支持其申请的宣誓书中说,他的案件必需移交高庭审理,以得到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机会。
较早前,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指出,控方反对这项申请,理由包括它是在最后一分钟才入禀,控方已做好准备,并将传召数名来自槟城的证人供证。
此案原定于今年6月8日开审,惟政府宣布落实全面封锁,因此被迫展延。较早前已择定的其他审讯日是7月13至16日、7月28和29日、8月16至20日、9月6至10日、9月20至24日,以及12月13至17日审讯。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林冠英被指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拿督扎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出,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扎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指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
林冠英也面对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他被指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