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案代表律师哈维德吉星直指,反贪污委员会“选择性”控告纳吉犯下刑事失信罪(CBT)。
他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指出,反贪会当时已在刑事失信罪下发出红色通知逮捕其他3人,之后却又突然决定在同一罪名下提控纳吉。
他说,反贪会当时已寻求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向3名人士发出红色通知,包括SRC国际公司前董事苏伯、前首席执行员聂费沙和一个名叫礼端阿当的人士。
这3人在2018年第14届大选希盟执政后,就逃亡海外,而反贪会则在同年6月或7月,因刑事失信5000万令吉而向他们发出红色通知。
“在采取了这些举动后,控方突然决定提控纳吉。”
然而,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卡林不认同哈维德吉星的观点。
他认为,检察官有权做出提控决定。
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SRC国际公司中有4200万令吉资金被转移至SRC子公司Gandingan Menteri私人有限公司,之后又被转移到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最终流入纳吉私人户头。
哈维德吉星指出,苏伯和聂费沙就是SRC国际公司和Gandingan Menteri的支票签发人。
而Ihsan Perdana首席执行员三苏安华苏莱曼则在企业社会责任计划的目的下,将这笔钱汇入纳吉户头。
他认为,由此可见纳吉并不涉及刑事失信,SRC国际公司的5000万令吉资金是遭其他人挪用。
根据控方的说法,纳吉犯下刑事失信罪,是因为纳吉当时向已故机要秘书拿督阿兹林下达了执行这些动作的指示。
纳吉在去年7月28被判7项罪名成立,其中第1至3项控状,他被控在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3月2日期间,以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国际公司40亿令吉资金时,挪用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