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 卫生总监丹斯里诺希山指出,新冠肺炎检测器是在《2012年医疗器材法令》下被管制,只供专业用途,民众禁止售卖或分发新冠检测器。
他今日在面子书贴文表示,违法售卖或分发新冠检测器的民众,将在《2012年医疗器材法令》第737法令第5(2)条文下被定罪,一旦罪成将被罚款20万令吉或最高3年监禁,或是两者兼施。
他说,根据737法令第44(3)条文规定,民众也禁止通过广告宣传新冠检测器,一旦罪成,将罚款最高30万令吉,或监禁最高3年,或两者兼施。
他表示,医疗器材管理局(MDA)将监督民众售卖或分发新冠检测器的行为,以及宣传广告的投放,并根据法令规定采取必要的行动。
“医疗器材管理局也建议,若要进行新冠检测,必须到卫生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新冠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