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卫生部强调,除了该部,其他各方不得就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治疗发表任何声明。
同时禁止所有人在任何媒体上以预防或治疗新冠肺炎的名义刊登广告。
卫生部在面子书发文表示,卫生部根据《1956年药物(广告和销售)法令》4B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3000令吉,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同时,卫生部也建议公众不要被任何针对新冠肺炎预防或治疗的广告与陈述所欺骗,包括来自网络。
“除非是来自卫生部的。”
此外,卫生部也提醒在网上售卖药品或保健品的卖家,在宣传药物之前,必须确保3个要点。
3个要点包括:
1.确保出售的药物已经在卫生部注册,具有MAL编号和安全标签。
2.确保药物不是受控制的药物(MAL标配必须以A结尾。
3.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广告委员会的批准(编号为KKLIU)。
“做一个有责任的卖家!”
民众可以到化妆品通知,请访问https://www.npra.gov.my/或下载NPRA产品状态应用程序审查已注册的药物和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