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慕指出,1988年针对《联邦宪法》第121(1)条文作出的修正案,并没有真正撤除法官的司法权。
东姑麦慕点出,联邦法院的前两个裁决有效说明,我国高庭自独立以来,都持有相关的司法权,且不受该修正条文影响。
她表示,联邦法院在2017年和2018年对于Semenyih Jaya和Indira Gandhi案的裁决,采取了“细阅解读”(read down)的方式诠释该修正案,以做出合宪的解释。
“因此,没有明确取消对第121(1)条文修正案的必要,透过‘细阅解读’也可以取得类似的效果。”
东姑麦慕是在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玛丽亚陈对于移民局局长对其颁布旅游禁令的上诉案中,作出上述少数派的裁决。
东姑麦慕、娜丽妮和哈敏达星也在此案中裁决,《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9A条文阻止受害一方对事件提出司法复核的权力,是违宪的。
做出多数派裁决的法官,包括拿督罗哈娜尤索、拿督阿都拉曼瑟比、哈斯纳莫哈末哈欣以及拿督林添钻。
他们准许了玛丽亚陈的上诉,但裁定法庭的司法权是由国会通过的法律决定的,而表示该条文是合法的。
对此,东姑麦慕指出,Semenyih Jaya和Indira Gandhi案的裁决是,“毋庸置疑且清楚表示,该修正案是违宪的,且鉴于“基本结构说”(basic structure doctrine),这也让法庭拥有对这个修正案的效力(或无效)的最终决定权。”
“所有人应该清楚明白,司法权并非源自于第121(1)条文,而是源自于我国独立时,所确立的精神。”
东姑麦慕强调,不论第121(1)条文曾经被修改或将来会被修改,它还是宪法中的基本特征,因此,需要像1988年修正案之前那样地诠释。
她指出,她是在格外谨慎下说出这句话,以消除部分人对于Semenyih Jaya和Indira Gandhi案的裁决,以及对于修正后的第121(1)条文的疑惑。
她也点出,这两件案件裁定,没有任何一个国会通过的法律可以豁免司法复核程序,且2019年的Alma Nudo案的九司也遵循以上裁决。
1988年6月10日,第121(1)条文中的“两个高庭掌握联邦的司法权”被修改至“高庭和低等法庭拥有联邦法律下赋予的管辖权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