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联邦法院七司今日裁定,移民局总监以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玛丽亚陈批评政府为由,对她实施出国禁令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东姑迈慕表示,现有法律并没有明文和明确阐明,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有权对玛丽亚陈实施旅行禁令。
她在判词中指出,“旅行权利是《联邦宪法”第5(1)条款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事实清楚显示,上诉人(玛丽亚陈)的权益受到侵犯。”
虽然移民局以该局内部通告的规定为依据,但东姑迈慕表示,这项禁令不可能是合法的,若答辩人(移民局总监和内政部长)有的只是这个通告,而这个通告显然没有授予那样的权利(颁布禁令)。
“在我细读这份通告后,我并没有在该文件中发现,即便多微小,答辩人有权利将一个持有合法护照的人列入黑名单。”
联邦法院七司今日也以4票对3票裁决,《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9和第59A条文有效。4名法官分别是拿督罗哈娜尤索、拿督阿都拉曼瑟比、哈斯纳莫哈末哈欣以及拿督林添钻。
持相反意见的是首席大法官拿督东姑迈慕、娜丽妮和哈敏达星,则认为这两个条文是违宪的。
《1959/63年移民法令》的第59条文允许,内政部长和移民局总监在不给予任何原因下作出确定,除非是程序上不合规矩。第59A条文的罢免条款,也阻止受害一方将事件带到司法复核程序的权利。
东姑迈慕指出,虽然视第59A条文为违宪的法官仅占少数,但这并不意味著司法机关是至高无上的。
“作为宪法的守护人,司法机关也必须遵守三权分立的原则。”
她指出,相关通告的第3项目允许总监颁布旅行禁令,但是在本案中并有证明确实如此。
“相反地,他们的做法是将她(玛丽亚陈)列入黑名单,尽管她有合法的护照。”
东姑迈慕说,在她细读这份通告后,她并没有在该文件中发现,总监有权将一个持有合法护照的人列入黑名单。
她表示,联邦法院过去的裁决是狭义了诠释《联邦宪法》中第5(1)条文中有关人身自由的定义,而否决了一个人旅行的权利。
“相对而言,狭义的诠释在现今宪法和理论中,是站不住脚的。”
她续指,当移民局总监在没有解释颁布旅行禁令的原因时,玛丽亚陈也被剥夺了听证权。
在2016年5月15日,玛丽亚陈表示,她在登机到韩国前才被通知,移民局对她颁布出国禁令。该禁令则是在两天后被取消。
当时,她申请司法复核程序,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惟皆在高庭和上诉庭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