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表示,联邦宪法和国会议会常规并没有规定,必须提呈首相不信任动议,以决定一名首相是否拥有足够的国会议员支持。
他说,在首相是否获得足够国会议员支持的课题上,只有国家元首拥有特权,并决定确定此事的最佳方式。
“国家元首可以用任何适当方式去确定谁获得多数国会议员的支持,包括让每位议员提呈任何文件,或口头或书面声明他们的支持谁任相。”
“关于不信任动议,联邦宪法没有规定此事。”
他指出,根据宪法第43(4)条文,如果首相不再获得大多数国会议员的信任,那么首相必须率内阁总辞,除非他要求国家元首解散国会。
由于国会下议院限定只各部长以20分钟针对2021年财政预算案进行部门总结,因此时间不足的达基尤丁以书面方式回答莎阿南国会议员卡立沙末的提问。
达基尤丁补充,虽然宪法第43(4)条文阐明,首相若不再获得多数国会议员支持后的地位将会是如何,但此条文没有规定对首相提呈不信任动议的程序。
他解释,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若符合议会常规第26(1)条文和第27(3)条文,则可以被带上议会。
他指出,不信任动议的排序,也受限于议会常规第14及15条文(政府事务优先处理)。
“但是,在考量政府事务情况下,国会下议院议长有权并酌情决定何时可以对有关动议进行辩论。”
他表示,根据议会常规第15(1)条文,每一天的会议,都必须优先处理政府事务,其他事务包括不信任动议等私人动议,只有在所有政府事务完成后,其他事务才获得辩论。
他说,在国会下议院第14届第3季第3次会议中,接获了25项对首相不信任动议。
另外,巫统峇眼拿督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要求政府在国会提呈信任动议,并让动议优先处理一事,达基尤丁说,已经有两名国会议员,分别是巫统亚娄国会议员拿督斯里沙希淡和伊斯兰党巴西富地国会议员聂莫哈末扎瓦威提呈了对首相的信任动议,并以私人动议被纳入国会议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