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1日讯)砂政盟政府与国盟联邦政府通过特别委员会,就《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协商》取得多项共识,砂拉越提出的13项权益中,有5项已谈妥,并获得双边政府的同意;4项仍在协商阶段,另有4项则被带入双方共同设立的委员会进行讨论。
同时,砂拉越政府保留4项权益是不可被动摇的,即移民自主权、联邦宪法下赋予砂拉越加强其法律的执法权、砂拉越边界保护及砂拉越海域、地底及边界范围内的主权。
砂首长署(法律、州与联邦关系及计划监督)助理部长莎丽花哈西达今日在砂立法议会口头问答环节上,回应遮莫冷区州议员拿督慕锡祖安达询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MA63)进展一事,如是表示。
她指出,5项成功争取到的权益,是重新检讨特别拨款、天然气的分配、人力资源、环境及释放与归还土地。
她解释,特别拨款给砂拉越已阐明在联邦宪法第112D条文内,砂拉越政府成功取得联邦政府的同意,以重新检讨砂拉越的特别拨款事宜;而砂拉越政府将继续与联邦政府协商落实该拨款的方案及程序,以为了砂拉越的利益和人民的福祉。
天然气分配方面,莎丽花表示,联邦政府同意根据《2016年天然气分配条例》归还天然气的监管与分配权力给砂拉越政府。
“第3项权力是联邦政府同意下放人力资源部的权力给砂拉越政府以修改砂拉越劳工条例(第76章)(目前该条例是隶属联邦法律),以适用于砂拉越的劳动市场与需求。”
“在环境权力这一项,联邦政府同意下放1974年环境素质法令(127法)权力给砂拉越政府监管环境事宜。”
至于第5项释放及归还土地权力,莎丽花称,联邦政府已同意根据砂拉越土地发典及联邦宪法将土地拥有权归还给砂拉越政府,双方也成立一支委员会以拟定全面性的落实该程序的具体方案。
她解释,在联邦政府内,砂政盟政府与国盟联邦政府设立一个特别内阁理事会以继续及监督之前特委会所落实的决定。
与此同时,首相署设立的砂拉越与沙巴事务部专门处理及监督该内阁特委会所落实的决定。
她强调,在未来的日子,砂政府将继续捍卫砂拉越的权益与斗争,以根据《1963年马来西亚协议》及联邦宪法所阐明的砂拉越权益追讨回来,以兑现人民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