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 巫统元老兼话望生国会议员东姑拉沙里致函国会下议院议长拿督阿兹哈哈伦,要求国会下议院必须辩论对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不信任动议!
东姑拉沙里也希望议长能在7天内给予满意的答复,因为他计划将公开宣布维护宪法的事项。
他也说,如果议长不重视此事项,他将研究议长是否在联邦宪法第43和第62条文上有所疏忽。
联邦宪法第43条文阐明内阁的定位,其中第43(4)条文阐明,如果首相无法获得国会的大多数支持,就必须要呈辞,或者要求解散国会重选;联邦宪法第62条文则阐明国会的程序。
拉沙里在信函中指出,提呈对首相不信任动议的提议人控诉,首相两度不让此动议在国会辩论,而将该动议安排在国会议程表的尾端,导致该动议受阻且国会下议院无法对他的不信任动议进行投票。
他强调,不信任动议很重要,包括首相所领导的政府的合法性。如果有关不信任动议获得多数国会议员的支持,那么根据宪法,就必须将有关结果提呈给国家元首。
他认为,有关不信任动议必须获得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且必须被视为重要的事项及需要即刻受到关注。
东姑拉沙里是在其面子书贴出有关上述志期9月25日的函件,同时也贴出了议长给予他的回函。
议长回函
议长阿兹哈在志期9月29日的回函中驳斥,东姑拉沙里对于首相阻止该不信任动议被提呈的指控并不正确。
议长在函件中强调有关不信任动议已根据议会常规列入议程,但政府的事务必须获得优先。
他说,他身为议长也必须遵守议会常规,因此任何国会议员都可提呈动议,而他在完成所有的政府事务或部长的动议后,都会对私人动议做出考量。
此外,东姑拉沙里也在信函中提及,现任首相曾经献议他出任国油公司顾问,前首相也曾提出相同的献议,但基于联邦宪法第48(1)(c)条文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担任一个有固定收入的职位,将失去议员资格,因此他拒绝接受。
前首相兼浮罗交怡国会议员敦马哈迪援引下议院议会常规第26(1)条文及第27(3)同读,对首相丹斯里慕尤丁作为巴莪国会议员没有掌握多数议员支持,提出不信任动议。
这是继马哈迪在518“一日国会”前提呈了对首相慕尤丁的不信任动议后,在7月的国会召开前,再度提呈新的不信任动议。当时除了不信任动议,多项对首相丹斯里慕尤丁的信任动议也被接纳,列入议程中。
尽管马哈迪提呈对首相的不信任私人动议被国会下议院纳入议程,但一如之前所料,该私人动议被排在议程的尾端,因此无缘在7月13日起召开的25天会期内被提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