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今日在国会上议院以声浪表决三读通过。
交通部副部长哈斯必哈比波拉今日在国会上议院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以寻求通过,朝野政党共有16名上议员针对此法案进行辩论。
公正党上议员莫哈末英然较早前向上议院议长丹斯里莱士雅丁建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该修正案,惟遭到驳回。
莱士雅丁以只有4名上议员赞同以记名投票通过该修正案为由驳回该提议,并指出,必须要有至少8名上议员的同意,才能进行记名投票。
哈斯必哈比波拉在总结时重申,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是一项以加重刑罚来预防酒驾、毒驾和鲁莽驾驶的措施。
“此修正案将有效的保护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避免驾驶人士因粗心发生交通意外。”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案是在于今年8月26日在国会下议院通过,其中涵盖15项主要修正内容。
这包括加重酒驾、毒驾和鲁莽驾驶的刑罚,即在致死车祸下可被判强制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10万令吉。
另外,涉及死亡车祸的酒驾和毒驾驾驶,可被吊销驾驶执照最多10年;而撞伤他人者,则可被吊销执照最多7年。
根据之前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醉驾醉致他人死亡,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3年或不超过10年,同时可被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或不超过2万令吉。
此外,该修正案也包括降低酒测驾驶标准,包括血液酒精浓度不得超过50毫克、酒精呼气量不超过22毫克,以及尿液酒精浓度不超过67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