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国盟政府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以取代《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并撤除了原有委员会可对行为不检警员采取纪律行动的权限。
惟新法案阐明,IPCC必须成立一个“投诉委员会”,并由IPCC里的成员组成。
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今日在国会下议院动议,撤回《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二读,并获得通过。
接著,内政部第一副部长拿督斯里依斯迈赛益则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一读。
法案第30(1)条文阐明,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成立投诉委员会后,并在法案第29(2)条文下,考虑投诉委员会的建议可采取的行动,包括把涉及的警员交给相关单位调查和处置。
法案第30(1)(a)条文阐明,若独立警察行为不检委员会发现受查的警员,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4项主要罪案,需要把投诉委员会的建议提交给反贪会。
法案第30(1)(b)条文阐明,若IPCC发现受查警员,抵触任何刑事法典,就需要交由相关的执法单位处置。
法案第30(1)(c)条文则阐明,若IPCC发现受查警员,抵触上述(b)和(c)条文以外的罪名,则需要将对警员采取纪律行动的建议,提呈给警察委员会。
法案第30(1)(d)条文则说,一旦调查后发现投诉不成立,IPCC需知会受查警员的部门总监或主任。
不过,法案第30(2)条文阐明,若IPCC不满意投诉委员会给的建议或调查结果,可在法案第29(2)条文下,成立一支特工队做进一步调查。
法案第30(3)条文阐明,上述委员会需要记录一切的结果,包括知会投诉者该委员会采取的建议和行动。
经过14年的等待后,希盟政府在去年7月于国会下议院《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并阐明IPCMC设立纪律局,以针对犯错的警员采取纪律行动。
旧有的法案阐明,纪律局可针对犯错的警员发出警告、罚款、撤去受薪资格、展延调薪、减薪、降级或革职。而且,可同时施予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惩处。
但该法案提呈国会后,受到坊间的强烈反弹,同时在寻求二读时,当时多名反对党国会议员以要求足够时间辩论为由,最后政府在10月7日动议将《IPCMC法案》带到法案特委会讨论。
国会下议院原本是在去年12月3日,由武吉牛汝尔国会议员兼法案特委会主席蓝卡巴星动议提呈该法案的研究报告,不过,政府却又突然“刹车”,将该法案的二读再次展延至2020年3月。
而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韩沙再努丁早前也指出,国盟政府将在国会提呈新版本的《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
IPCC法案阐明警察3个不当行为范围
政府提呈《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IPCC)法案》,阐明警察的不当行为包括任何违反法律、犯下任何不合理、不公平、压迫及歧视性行为以及任何动机不当行为3个范围。
不过,法案指出,在此法案下的不当行为不包括1967年警察法令第96条文和97条文。
法案第24条文阐明,任何有关警察的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投诉委员会;书面内容必须包括(a)投诉人的详细资料、(b)警员详细资料、(c)所投诉不当行为详情、(d)警员没有采取或采取的行动;如受害者不是投诉人、(e)涉及人士的资料,如有以及(f)投诉人提供相关的照片与文件。
投诉委员会可以根据法案第25条文来评估和受理投诉,包括有关投诉违反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刑事犯罪、转交给委员会调查,以及不当行为违反警察法令第96条文和97条文。
法案也阐明,成立独立委员会(IPCC)是用以监督警察行为守则,成员必须纳入大马政府、各州政府、地方执法团体,以及中央和各州机构代表。
法案第4条文阐明,这委员会的功能包括,鼓励警队廉正、劝请和向政府建议在警队廉正中所采取的行动、在警员违规情况下维护公众利益,以及拟定检举和调查警队违规机制。
根据法案第6条文,首相可以向国家元首建议主席和副主席人选,成员则必须根据经验和能力,以及其专业是熟悉法律,行政、调查和财务等相关。
法案第7条文阐明,独立委员会任期不能超过3年,惟成员可以重新获得委任;成员若要辞去职位可致函给国家元首;而国家元首可在首相的劝告下取消任何成员的职位。
2020年独立警察行为委员会法案第33(1)条文阐明,任何试图通过威胁和限制,以阻止证人在委员会前供证,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者两者兼施。
法案第33(2)条文阐明,威胁他人供证、致伤供证者和侮辱任何人,罪成都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监禁不超过2年,或者两者兼施。
法案第34条文阐明,任何人给任何资料,无论是书信或其他方式给委员会,一旦发现或相信有关资料是假的,那么有关人士一旦罪成,在这法案下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者两者兼施。
此外,法案第27条文(1)(a)阐明,委员会成员在进行任何调查时,可以书面通知,或通过警长命令任何警员或公共机构官员前来会见委员会成员,以进行口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