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政府提呈《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建议修改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控制及执照),阐明房地产发展商不能对无法在3月18日至8月31日之间缴付分期付款的购屋者,征收任何逾期罚款。
法案第34(1)条文阐明,购屋者也可向部长申请,延长上述未能缴付分期付款的期限,而不被征收逾期罚款。
法案指出,部长如果认可购屋者要求的附加时限,可以书面指示发展商延长期限且不得向购屋者征收逾期罚款,但未缴付的分期付款期限最多只能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此外,法案也阐明,若已制定于今年的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交屋,但却无法在这期间交屋的发展商可被豁免缴付违约赔偿金。
法案第35(2)条文也阐明,发展商也可向部长申请延长上述期限。
法案第35(3)条文指出,部长若对发展商提出的交屋附加期限感到满意,可以书面发出批准,惟最多延长至今年的12月31日进行交屋。
“此延长期限也适用于住宅产业的交屋时间,还有发展商无法交屋的违约赔偿金的豁免时限。”
此外,购屋者在发展商交屋后的房子缺陷保修期(Defect Liability),还有发展商进行相关工作的时间,也必须在今年的3月18日至8月31日期间获得免算。
法案第36(3)条文阐明,购屋者也可以向部长申请延长期限,部长如果对对购屋者要求的附加期限感到满意,可以书面指示免算期限延长至最多12月31日。
《2020年减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今日是由掌管国会及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达基尤丁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
该法案也建议修改16项法令,分别是1953年时间限制法令、沙巴时间限制法令、砂拉越时间限制法令、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1967年破产法令、1967年租购法令、1999年保护消费者法令、1951年动产扣押法令、1966年房屋发展法令(控制及执照)、 1967年劳资关系法令、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法令、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法令、1987年商用车辆执照法令、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1948年初级法庭法令,以及1955年初级法庭规则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