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尽管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达基尤丁表示反贪污委员会可重查前财政部长林冠英的购屋案,但民主行动党法律局主任蓝卡巴星称,根据宪法规定,林冠英不得在同一罪名下再次被提控。
蓝卡巴星今日发文告说,反贪会可以调查,但由于联邦宪法第7(2)条文阐明,因此当局无权针对该案件再次提控林冠英。
他说,该条文阐明,如果一个人被判无罪或被定罪,不得在同一罪行下而再次受审,除非该定罪或无罪释放被推翻,以及更高层级法院对他的无罪或定罪下令重审。
他指出,这个条文旨在避免双重提控,明显适用于林冠英涉及的购屋案,因为林冠英已经被槟州高庭宣判无罪,而且控方也没有提出上诉。
“因此,即使有关案件出现新证据(实际并无证据),但因为反贪会可能会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调查结果,但无法再次提控林冠英。”
“无论如何,反贪会过去曾对此事展开彻查,总检察长后来发现,在法庭提出的证据微不足道,而决定不进一步进行此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查不能再提出指控,那么重新调查案件是没有意义的。”
2016年6月30日,林冠英被控以低于市价向商人彭丽君购买独立式洋楼,并将农业地转为住宅地。
根据控状,林冠英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身份在州规划委员会上批准Magnificient Emblem公司申请,把西南区第436及437地段从农业地转换为发展地,让自己及妻子受惠,抵触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林冠英也面对另一项控状,即在2015年7月28日,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房屋,远低于427万令吉的市价,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不过,总检察署在2018年9月3日申请让2名被告释放但不等同无罪。槟城高庭认为,既然控方要求撤案,就应该直接宣判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