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国家电影发展局首席执行员阿末依德汉表示,即将修改的《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将重新厘清“电影”的定义,以让法令更符合社交媒体的时代。
他说,任何与法令相关的层面,都会受到考虑,包括在新媒体的环境下,有关于“电影”的定义。
他表示,新平台的出现,并非新鲜事,科技正随著时间而进步,当初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刚出现时,也引起质疑,最后也成为一种极为平常的宣传管道。
“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象,并对未来做好准备。”
他接受《马新社》访问时说,修正案将全面的探讨,以便顾及到所有影视创作领域者的权益,以便符合“国家电影发展局精神”。
“为什么要建立(电影发展局),就是为了该(创作)领域的发展,其次是维护、鼓励,和促进(行内业者)。”
“透过此次事件,我们可以见得,我们应该承认当前的局势,也必须预测他日来自未来的任何可能。”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周四在国会问答环节时提到,根据《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主流媒体、社交媒体、自媒体在发布影片都需获得制作执照与拍摄准证。
这番言论掀起坊间批评,因为根据部长的说词,所有社交媒体包括抖音(Tik Tok)、YouTube用户在上传影片,都需要申请准证。
赛夫丁同日傍晚,不得不发表澄清声明,自己在国会只是讲述现有的法令条文。但他也承认,这项法令的一些条文确实已过时,该法令在1981年制定时,还没有抖音或YouTube这样的社交媒体。
他昨日进一步宣布,政府不会用《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对付社交媒体用户,内阁也议决,修改《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已过时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