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高庭批准政府的申请,发出临时禁令以禁止沙地石油有限公司(PSI)及其董事塔列奥贝德动用与一马发展公司(1MDB)有关的资金。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主控官布迪曼陈词后裁定,法庭有权发出临时禁令,直到法庭审理政府申请禁止他们使用上述资金的禁令申请,他也择订8月28日审理禁令申请。
政府于本月10日申请禁令,以禁止沙地石油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动用共3亿4025万8246美元的资金进行任何交易,这笔款项由Clyde & Co律师事务所为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托管。
政府也寻求禁止使用一笔在Temple Fiduciary Services Limited名下的款项,这笔尚未明确的款项存在英国巴克莱银行,上述两笔款项属于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这是塔列奥贝德通过沙地石油公司持有的独资子公司。
政府在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53条文(禁止处理国外财产)下入禀上述申请,并列塔列奥贝德、沙地石油有限公司、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Clyde & Co律师事务所及Temple Fiduciary为第一至第五名答辩人。
塔列奥贝德的代表律师是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的代表律师是亚历克斯陈。
布迪曼告诉法庭,控方是基于英国仲裁员上周五作出有利于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的裁决,而申请临时禁令。
“一旦款项交给第三答辩人即沙地石油服务(委内瑞拉)公司,政府就不能向答辩人追讨款项。”
莫哈末尤索夫和亚历克斯陈反对控方的临时禁令申请,莫哈末尤索夫说,他不确定法庭是否有权发出临时禁令。
另一方面,亚历克斯陈说,控方已了解英国的仲裁程序,并已和英国当局沟通,但是上周仍入禀禁令申请,他不认为法庭有发出临时禁令的理由。
大马反贪污委员会调查官莫哈末阿菲克在宣誓书中说,他是一马公司案件调查人员之一,他在调查后怀疑,上述3亿4025万8246美元,与涉及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塔列奥贝德、商人刘特佐和其他与一马公司相关人士及子公司的串谋欺诈或欺诈案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