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首相署强调,大马政府严正看待任何滥用及擅改国徽的行为,任何未经授权的修改已抵触1963年徽章及名字(防范不当用途)第414法令。
首相署指出,1963年徽章及名字(防范不当用途)第414法令第3(1)修正法令规定,除了获得部长书面许可之外,以下的行动皆属违法,并可在同一法令第5条文下被判刑。
首相署发表声明称,在有关法令下,以下行为皆属违法,即:a)使用及出现在任何形式上的名字、招牌或仿造,出现在任何贸易、商业、工作/职业或专业上;b)在任何商业活动、工作、专业领域或买卖国家元首及元首后的照片、绘画或其他图像;c)使用或继续使用任何特定名称、标志、同性质的徽章、专利标志内容,商标或设计; d)出售或由其他管出售任何符号。
首相署补充,任何违反有关法令者,将会在第414法令第3(1)修正法令下被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