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日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A条文在今日生效,任何商业组织若有雇员涉贪,不单只是雇员会被控,相关的商业组织也需负起刑事责任。
反贪会今日发文告说,国会早在2年前,即2018年4月5日通过,修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并将17A条文纳入法令之中,惟政府给予商家们2年的适应期,以便为这项法令做好准备。
文告说,该修正案在今年5月4日正式在宪报上颁布,首相署国会和法律事务部长拿督达基尤丁也在5月27日的P.U (B) 247联邦宪报上阐明,上述条文在今日起生效。
“这项法令不仅仅是为了惩罚商业组织,而是为了确认公司责任,以便鼓励商业组织廉正地进行商业活动,并促进组织中的良好治理实践。”
文告说,第17A条文阐明,如果商业组织的雇员或合伙人涉及刑事犯罪,商业组织也应负有责任。
文告表示,如果商业组织的最高管理层或其代表知道员工或其同伙的行为,该商业组织也将被视为有罪。
“如果一个商业组织被定罪,在17A(2)法令下,罚款不少于贿金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者被监禁20年或两者兼施。”
无论如何,若商业组织能够表明他们具有“适当的程序”来防止其运作或业务中出现贪污,则可以为自己辩护。
欲了解更多这项新法令的资讯,可以浏览反贪会官网https://www.sprm.gov.my/,想要获得适当程序的指南,可以浏览http://giacc.jpm.gov.my/garis-panduan-tataca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