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 一名律师日前入禀高庭,挑战地庭法官做出前首相纳吉继子里扎在洗钱案中获释但不等同于无罪的判决,但高庭法官今日驳回该律师提出的司法审核申请。
不过,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玛兹兰在驳回律师沙哈鲁丁的司法审核申请时,并没有给予理由。
根据《今日自由大马》报导,法庭主簿官昨日透过电邮向律师沙哈鲁丁告知高庭法官的决定。
沙哈鲁丁的信函聚焦于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的适用,以及地庭法官是否正确行使其批准获释但不同等于无罪的权力。
律师斯里姆鲁甘指出,法官没有义务为自己的决定给予理由。
“但根据里扎案的实况,被告获释的条件是必须履行协议,否则控方可重新提控被告同样的罪名。
被控收受一马公司资金涉嫌洗钱案的里扎,本月14日在地庭被判“释放但不等同于无罪”,里扎是因为与控方达成数项协议而获释。
里扎获释后,反贪污委员会估计大马政府可追回的海外资产价值高达1亿730万美元(约4亿6530万令吉)。
反贪会当时强调,控方与被告通过法庭陈情所达成的协议,是在前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考量和同意下的决定。
然而,汤米汤姆斯矢口否认曾同意,让一马洗钱案控辩双方达成协议,以让里扎获得撤控释放的说法。
里扎获释之事引起争议,在野党领袖也纷纷抨击这项决定。
里扎因被控涉嫌收受源自一马公司的2亿4800万美元(约12亿5000万令吉)资金,而面临5项洗黑钱罪名,触犯了《201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里扎为红岩电影公司创办人兼首席执行员,而Good Star有限公司从2009年9月1日起成为沙地石油公司旗下子公司,据报导一马公司资金被挪用案中的关键人物刘特佐掌控Good Star有限公司。
至于阿尔巴投资公司是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子公司,这两家公司都与一马公司案有关联,并在美国司法部的民事诉讼案中多次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