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庇28日讯)慕沙阿曼今入禀吉隆坡法院,申请撤销46项指他贪污或洗黑钱的控状。
入禀状中以有关指控乃毫无根据,因此要求法庭依照刑事罪行程序法第173(g)条文,驳回毫无根据的控状。
此案今在吉隆坡高庭过堂,获得法官札米胡仙排期4月22日和23日开堂聆审。
至于慕沙原来的刑事案则重新排期聆审,即9月份排在14日至18日、21日至24日、26至30日,以及11月份的10日至27日。
据悉,上述档期是在预设慕沙的撤控申请失败的情况下而作出的安排。
控方过后在法庭外指出,慕沙的律师同时也针对控方所援引的防止洗黑钱法令第82条文,作出挑战,即被指控的行为若不在本国发生,该条文是否仍然适用。
慕沙的律师所提出的论点包括,控方的指控并未依宪法行事,即总检察长并不是大马驻香港的外交官,其权力仅限于刑事罪案。
慕沙被指控的多个贪污案发点当中,有30项是在香港或其他国家发生,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澳币。(约1亿5000万令吉)
控状指他在任职首席部长兼沙巴基金信托局主席期间,向8家伐木公司收取总共5020万澳币,作为签发16张伐木准证的代价。
其馀16项指控他洗黑钱案所涉及的金额则高达3780万澳币(1亿1340万令吉)和250万新币(约750万令吉)。
据各项控状指出,慕沙是在2004年12月20日至2008年11月6日期间,分别通过香港、中国大陆和新加坡的8家银行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