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 包括2名行动党州议员在内的12名印裔男子被控涉嫌“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活动案件,轰动全国,惟案件在5个月后峰回路转,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今日宣布立即终止这12人的案件。
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今日发表文告指出,他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行使其酌处权,决定立即终止12名被控涉及参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活动的案件。
他指出,这12人的共同点是,他们只是在手机或面子书帐户中拥有在斯里兰卡内战期间在被杀的泰虎组织领导人韦卢皮莱普拉巴卡兰和其他领导人的照片而已。
他说,如果这种行为可以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这将会使法律蒙羞。
引起各界议论
不过,他说,即使通过拥有、散布或展示有关照片或韦卢皮莱普拉巴卡兰图片,指这12人存有“恐怖主义行为”元素,控方也不可能确定他们不属于被排除刑事法典第130B(4)条文的类别,因为他们仅构成“倡导,抗议或异议”。
他表示,基于这些理由,他认为这12人在所面对的34项控状下不足以被定罪。
鉴于此,总检察长决定立即终止这12人的案件。
武吉安曼反恐组是于今年10月10日和12日,在全国6州逮捕12名疑涉嫌与斯里兰卡激进组织“泰米尔之虎”有关联的印裔男子,其中被捕者包括甲州团结、人力资源 、非政府组织及消费人事务的行政议员沙米纳登、龙城州议员兼森州行动党署理主席P古纳两名行动党领袖。
由于警方援引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展开逮捕及扣留行动,引起各界议论。
这12人是于去年10月29日和31日,分别被控上雪兰莪、吉隆坡、霹雳、槟城、柔佛和马六甲的法庭。
崇拜偶像不能构成犯罪
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指出,崇拜偶像不能构成犯罪。
他今日在文告中表示,偶像被崇拜是司空见惯的,不仅是流行歌星、运动员或演员,令人敬佩的历史人物和政治人物经常都被人崇拜。因此,全球有数百万人崇拜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或切格瓦拉等人。
他说,在手机或面子书帐户中拥有他们的照片和其他图片,并不代表他们会变成恐怖分子。
他表示,就因为这些领导人使用恐怖主义或暴力来实现其政治目标,并不意味著在网上的热心支持者应被视为恐怖分子或正在计划实施恐怖行为。
“作为检察官,我必须以维护,促进和捍卫司法利益的方式行事。”
他指出,澳洲检察署于2019年8月发布的《检察政策》对此进行了表述,即“归根结底,检察官不是政府的公仆或个人,他或她是正义的仆人”。
他表示,检察官有责任适当地使用法律,并在有矛盾的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公正的平衡。
他说,他必须确信有足够证据可以将每名嫌疑犯的每项控状定罪,而在做出有关判断时,他必须负责任和公正地行使酌处权。
拥恐怖组织领袖照片 不能视为恐怖分子
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指出,12名被告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有关联的指控,是遥远及似是而非的,而且控方无法确定此事对大马人的伤害。
汤米汤姆斯在11页文告中以相当长的篇幅讲解泰米尔之虎组织的演进。他说,由普拉巴卡兰在1976年5月成立的泰米尔之虎,在80年代后期成了斯里兰卡占主导地位的泰米尔武装组织,但该组织已在2009年宣布战败。
他指出,就算是斯里兰卡在2019年复活节发生的爆炸袭击,泰米尔之虎都没有任何嫌疑。而在大马历史上,泰米尔之虎从未进行过暴力袭击。
他也指出,有关12人被控涉嫌激进组织活动,其中6名被告的罪行据称发生在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之间,但当他们被控后,检察官很快就认为不宜提控他们,因这有违公众利益,这6人是因6年前的事而在2020年受审,对于这种情况,时间拖了这么久是不可被接受的。
他说,另6名被告的罪行据称发生在2019年1月和10月,但即便在我国法律上泰虎组织被列为恐怖组织,但辩方仍会辩称,泰虎组织即使在其祖国斯里兰卡也不对暴力行为负责,更不用说对马来西亚普通百姓的日常事务产生任何影响了。因此,控方无法确定这构成马来西亚人的伤害。
此外,汤米汤姆斯表示,内政部长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66B(1)条文下做出的指令,即某个团体是恐怖组织,并不意味著是永久的或持久性的。
他说,第66B(9)条文阐明,部长应每6个月审查其指令是否仍然有合理理由继续将有关团体列为恐怖组织,若部长没有合理理由,应立即撤销先前做出的指令。
他也举出一个国内和一个外国的例子,说明军事或政治组织如何随著时间而演变。
他说,如果根据第66B(1)条文在2020年宣布马共为恐怖组织,那将是对法定权力的错误行使,因为事实上,大马政府于1989年在合艾与马共签署了《和平条约》,而马共早已没有运作。
他指出,在爱尔兰的新芬党(Sinn Fein)最初支持爱尔兰共和军(IRA)的军事目标,但随著时间的流逝,它成了一般的政党,放弃了武装斗争,并且在最近的爱尔兰大选中还取得不错的支持。
他说,如果内政部长在2020年宣布新芬党是恐怖组织,在法律上同样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汤米汤姆斯表示,案件最初的重点是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SOSMA),因被告是在国安法令下被逮捕和拘留的。不过,随著案件审讯将至,控方必须转向刑事法典,而条例阐明必须发现构成指控依据的罪行。
被控涉嫌恐怖主义行为的12人共面对34项控状,可分为以下5类罪行:
(1)6项控状关于对泰虎组织活动“给予支持”;
(2)13项控状关于使用社交媒体对泰虎组织“给予支持”;
(3)13项控状关于“拥有”与泰虎组织有关联的物品;
(4)1项控状关于“散布”与泰虎组织有关联的物品;
(5)1项控状关于“展示”泰虎组织有关联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