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内政部表示,个人的公民身份是根据出生时父母的婚姻状况和公民身份而决定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测试只是作为证实个人与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拥有血缘关系的佐证文件,并不以此申请公民权。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拿督阿兹斯查曼指出,国民登记局给予一个人公民权的方法,是符合及根据联邦宪法第三部分《1964年公民身份规则》 [LN82 / 1964]及其他有关婚姻登记、孩子身份的合法性、移民条规等相关条规的。
“迄今为止,政府仅使用脱氧核糖核酸(DNA)测试作为证实个人与父母或其他兄弟姐妹的孩子之间拥有血缘关系的佐证文件,至于在在授予公民权方面,DNA测试并没有被视为确凿的证据。”
“这是因为每个申请人仍然必须遵守其他法律,特别是在婚姻登记方面,并且在我国拥有有效的居留权。”
他是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回答公正党旺沙玛珠国会议员拿汀巴杜卡陈仪乔的提问时,如是表示。
他指出,我国并不承认个人拥有双重国籍身份。“如有发现一个人拥有双重国籍,请告知内政部,我们将会就此采取行动。”
他指出,如果一个人被发现拥有双重身份,内政部会要求个人在两个国籍之中选择其中一个国籍。
“如果个人选择了外国的公民权,他等同于放弃了大马的公民权;相反的,如个人选择了大马公民权,则是等同于放弃了外国的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