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一马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指出,一马公司投入与沙地石油公司联营公司的10亿美元资金,拆分为两部分,即3亿与7亿美元,但这决定并未告知一马公司董事局,而其中7亿美元最终流入了刘特佐所持有的Good Star公司。
他说,由于时间紧迫及有必要促成此事,1MDB执行董事唐敬志(译音,Casey Tang Keng Chee)最终说服他先把事情办妥了,事后再告知董事会也不迟。
沙鲁也是1MDB案的第9名控方证人,他今日在接受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盘问时,如是表示。
沙菲宜指出,1MDB董事会当时只是授权支付总数10亿美元给有关联营公司,整个过程是由唐敬志处理,是唐敬志拿了协议合同给他签署,但他并不知道是谁决定要拆分款项的。
“我同意有关拆开付款,因为考虑到刘特佐与纳吉有著密切的关系,认为并不会有问题。”
“我当时的心态是认为这是一项需完成的事,且必须做得井井有条。”
他指出,这笔10亿美元拆开付款一事是在唐敬志交出由PSI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员达里克奥贝德(Tarek Obaid)签署的文件,以修改合资协议中的某些条款之后进行的。
“其中修改部份包括将合资银行帐户从瑞意银行(BSI Bank)转换去摩根大通(JP Morgan),使这7亿美元能支付给PSI。”
早前,证人指1MDB给联营公司投资的10亿美元,其中3亿美元汇给与PSI的联营公司,另7亿美元则汇至Good Star有限公司;而Good Star曾被称是PSI的子公司,但后来被揭发为刘特佐的公司。
另外,证人表示对美国司法部所发布的1MDB调查报告不感兴趣,因该报告指控他是将1MDB的7亿美元资金转入刘特佐公司的同谋。
“我读过了这份文件,但到目前为止,他们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美国司法部甚至都没有问我关于1MDB的意见。”
“因此,我认为,最好是将此案交给我国当局来进行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