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环境学者建议政府,在制定《跨境烟霾法令》时,可参考美国的《1977年海外反腐败法》。
国立大学教授哈琳卡玛鲁丁表示,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是首个引入企业责任、第三方责任和贪污罪名的治外法权的法令,任何美国公司或个人,在美国以外的地区犯下的贪污罪,在美国境内仍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她向《马新社》说,《跨境烟霾法》也可采取类似的概念,以应对跨境烟霾污染的问题。
“这也赋权总检察署,若发现任何大马公司或其子公司,在外国涉及跨境烟霾污染的罪行,可对这些公司采取法律行动。”
哈琳卡玛鲁丁说,这个概念在我国并不新鲜,《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第66条文就规定,可以对在国外犯下贪污罪的大马公民采取行动。
她解释,政府还可以研究新加坡的《2014年跨境烟霾污染法》,根据该法令,将造成国人烟霾污染的行为视为犯罪。
无论如何,哈琳卡玛鲁丁表示,如果政府草拟法令时,仍需做出一定的修正,尤其是对于涉及到跨境烟霾的公司名单。
“这可能会牵涉到国家主权的问题,并可能在国内和国际上带来负面影响,并会阻碍法令执行和执法的有效性。”
她补充,政府在起草该法案时,可以加入几种类型的惩罚,如更高的罚款、监禁和鞭笞;至于在行政方面,除了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等民事处罚外,应该加入用于清洁工程、消防和土地修复的惩罚费用。
目前,我国只有《1974年环境质量法》,其中一项具体的规定就是禁止露天焚烧。
北方大学教授阿末马达哈则认为,如果该法案仅针对在外海造成烟霾的大马公司,这将难以实施。
“试想下,如果印尼已经采取法律行动,大马又如何采取同样的行动?所有的证据都在那里(印尼),而举证将非常困难,因我们必须获得印尼的合作,并在那里召集所有证人。”
他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大马和印尼政府一起讨论所有最新的适当惩罚,并在需要时给予大马充分的合作。
“如林火发生在印尼,而肇事者是大马公司,则可以根据印尼法律判处更重的刑法。”
另外,上议院修改规格工作委员会主席莫哈末尤斯马迪则建议,成立一个东盟国会议员组成的核心小组,以便解决烟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