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通讯及多媒体部副部长依丁沙兹里表示,任何录像,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地方的闭路电视,均在《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第709法令)下被管制。
他说,当拥有者向个人资料保护局(JPDP)登记时,任何散播录像的行为,在相关法令下属于违法。
“有关闭路电视的内容,像是酒店的闭路电视影片,都是受到个人资料保护,也就是酒店管理层必须向个人资料保护局登记,以便保护影片内的所有资料。 ”
依丁沙兹里是今日在国会上议院问答环节上回答上议员拿督慕斯达法嘉玛的附加提问,有关传播闭路电视的录像或者属于私人权限,如酒店录像,也是否在相关法令下属于违法时,如是表示。
依丁沙兹里说,个人资料保护局在2018年一共接获680宗投诉,而46%的投诉已经解决和关案。
“而最常收到的投诉是有关违反7项个人资料保护原则,特别是一般泄漏及安全问题。”
“而最多用户投诉的记录是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关于在未经许可之下向第三方泄漏个人数据(收债代理)和直接销售的投诉。”
他说,第709法令对马来西亚至关重要,作为世界上立法保护个人资料的国家之一,如英国、欧盟、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澳门、香港、日本、新加坡和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