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案续审,控方证人SRC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证实,任何涉及财政部有限公司(MoF Inc或MKD)超过3亿令吉资金的事务都必须获得MKD并购委员会(acquisition commitee)的同意。
他认同,这就意味著,超过3亿令吉的事务不能由某个人或一个人擅自决定。
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在交叉盘问时询问证人,是否知道MKD的事务一般是由第二财政部长处理,而非财政部长,证人表示不知情。
据了解,2011年,当首笔SRC贷款20亿令吉中的18亿令吉资金从SRC户头转移至海外时,时任财长是前首相纳吉本人,第二财长则是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
此外,证人认同,纳吉不曾是SRC公司的银行账户签署人(signatories)。
他认同哈文的说法,即这等同于,纳吉不可能直接涉及将18亿令吉转作海外投资的用途。
他是针对哈文询及,转移18亿令吉的做法是否是SRC董事局的决策时,这么说道。
哈文提到,SRC公司前首席执行员兼董事聂法依沙曾告知董事局,他们向国家银行申请汇出这18亿令吉。
证人证实,首相作为SRC的名誉顾问,不是银行户头签署人,无法签一个名字就让资金转移。
另外,依斯米坦言,他并不确定究竟2011年至2013年间转移到瑞士瑞意银行(BSI)的资金是否属于KWAP发放予SRC的贷款。
同时,他也认同,他并不确定汇到香港宝盛私人银行的款项是不是就是这笔贷款。
KWAP分别在2011年至2012年3月间,发放了两笔各20亿令吉的贷款予SRC国际公司。
依斯米在周二供证时指出,纳吉通过聂法依沙下达指示,将首笔贷款的15亿令吉转到瑞意银行,另3亿令吉转到宝盛银行,其馀2亿令吉保留在SRC,充作营运开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