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讯)3名独中生家长挑战董总开放给关丹中华学生报考统考合法性一案,由于考试局依然未回函是否依据《1 9 9 6年教育法令》第6 9(1)条文发出批文,因此上诉庭批准案件二度展延至4月17日续审。
董总代表律师黄觥发表示, 董总在上周五傍晚收到来自教育部的信函,表明需要一些时间研究,因此董总尚未成功过得考试局的书面同意,因此再度向法庭申请延后审讯期。“上诉庭在周一批准我们的(展延)申请,同时在今天择订于4月1 7日早上9时续审。”
他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补充,上诉庭也告知,这是最后一次允许案件展延,在4月17日,届时不管董总是否获得考试局的书面同意,案件会如期续审。
上诉庭三司在去年10月18日已一致认为,董总在开放统考给关中学生时,应该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取得考试局总监的书面同意,以一劳永逸解决此问题。
一旦董总取得考试局的书面同意,上诉庭就无需另做裁决;否则,上诉庭将续审此案,聆听董总及关中代表律师的陈词,进而决定是否批准4名独中生家长的上诉申请。
吉隆坡高庭是于去年4月6日裁决,虽然关中不属于60所独中之一,但董总在开放统考予关中时,无需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向大马考试局获取书面批文。
2016年10月14日,4名独中生家长针对关丹中华中学学生参加统考一事,入禀吉隆坡高庭,要求法庭审核“董总开放统考给关中将不影响统考的合法性”。
4名起诉人原本是独中生,由于未届法定年龄,因此便通过本身的家长兴讼,并在诉状中把教育部和董总列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关中则是第三答辩人。
他们在诉状指出, 关中并不列入全国60所独中名单,而独中更没依据1996年教育法令第69(1)条文,取得考试局总监书面批准,开放统考给关中。
此外,其中一个独中生家长黄晨曦在审讯结果出炉后,并没有与其他3位家长联合进行上诉,因此有关上诉案只涉及3名独生生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