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 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安华挑战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一案,上诉及特别权力组(RKK)法庭今日择定于3月14日,针对安华要求就此法令是否符合宪法提出的两道法律课题,应交由该庭或联邦法院审理作出裁决。
承审此案的法官拿督诺丁哈山是在今早案件管理时,做出上述裁决日期。在场者包括安华代表律师是哥巴斯里南,以及政府和国家安全理事会代表律师则是三苏峇哈山。
哥巴斯里南指出,双方已同意向联邦法院提出一道问题,即逐步取消需获王室御准下,修改法案的合宪性问题。
“经验丰富的法官已非常正确地决定花时间研读这些问题,然后由他定夺是否会以特殊情况形式,提出这些问题或需加以修改,又或在无需参考的情况下,亲自聆审。”
哥巴斯里南是在庭外接受媒体的访问时,如是指出。
取消王室御准权
2016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在没获得国家元首御准下,在2016年8月1日,根据联邦宪法66(4A)条文,自动生效成为法令。根据联邦宪法66(4A)条文阐明,即便没获国家元首御准,在国会议院通过的任何法案在呈给国家元首的30天后,便会自动生效成为法律。
安华因而质疑这法令的修正是否违宪,理由是它取消了需王室御准,并认为这是联邦宪法基本结构的一部分。
安华在2016年8月2日入禀吉隆坡高庭,并在诉状中把政府和国家安全理事会列为此案第一及第二答辩人。在10月14日,高庭驳回其诉讼,因为涉及国会立安权限,应交由联邦法院审理。
他在诉状中要求高庭宣判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正)法令第2条纹,以及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第8条文是违宪和无效的,并宣判联邦宪法第66(4)及4A条款已抵触联邦宪法。
宪法第4(4)条款阐明,宣布法律无效程序应通过入禀联邦法院,并获得法院法官批准。
于是,安华随即提出上诉,却在2017年11月6日遭上诉庭驳回,去年3月联邦法院批准他针对裁决提出上诉。安华在2018年11月13日获联邦法院批准其上诉,并谕令案件交回高庭审理。